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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招慎選房仲 不當冤大頭
(轉貼來源)工商時報
(2008/08/05 )
台灣好房屋資訊網不動產新聞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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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買賣糾紛,多年來始終高居消費者申訴榜首,目前,市場房仲超過4000家,其中,8大房仲業者就占了2051家,密度僅次於便利商店,購屋人透過房仲買屋,應慎選優良品牌,以免花了畢生積蓄買屋,入住後卻產生不必要的糾紛,不妨掌握3招,慎選房仲,保障權益。


1.店內應有經紀人執照。


衛明不動產副執行長陳鍾暉說,愈來愈多人透過仲介買賣房子,而想要保障房屋交易安全,必須先選擇合法的不動產經紀人,才有保障,而每家房仲店頭,至少都應有一張經紀人執照。


通常,營業員執照較容易取得,只要上課時數達到標準,大約一周內就能拿到營業員執照。但是,經紀人執照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,而房仲業者應擁有經紀人執照才能開店,所以,民眾進入房仲店裡時,應觀察店內牆上,是否掛上經紀人執照以及證照號碼,才能安心。


有些規模較小的房仲業,未經過嚴格審查,就讓加盟主開店,購屋人選擇房仲時,都應特別過濾。


2.買賣雙方仲介費符合行情。


依公會規定,買賣雙方的仲介費總計不得超過6%,通常是買方2%、賣方4%或是買方1%、賣方4%等,無論如何,依仲介公會的規定,兩者相加不得超過6%,民眾須特別注意。


此外,陳鍾暉提醒,不要因為房仲所給的仲介費較低,就選擇該家仲介,有可能是因為購屋人喜歡的物件較難賣,屋況或許有瑕疵,才會願意在仲介費上稍微妥協,民眾應多詢問左鄰右舍,了解該物件的優缺點,才不會因小失大。


3.沒有書面合約,別付斡旋金。


如果購屋人有意買下這間房子,想進一步向賣方議價,通常房仲會收取斡旋金,陳鍾暉說,房仲必須開出書面合約,明定斡旋金的目的,並註明物件的詳細資料,然後加蓋仲介公司的店頭章,表示已報備核可。


如果另有特殊條件,也必須白紙黑字都寫在合約上,而民眾必須持有合約正本,否則,沒有書面的認證,購屋人都不應受到房仲業者的話術影響,先支付斡旋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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