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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,健全不動產稅制,自2016年1月1日起,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,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下稱房屋、土地者,必須按照新制課徵所得稅。
該局說明,新制對於國內個人不動產交易因持有期間不同,適用稅率從15%至45%,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,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,免納所得稅,超過400萬元者,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%課徵所得稅:
1、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
2、交易前6年內,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3、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優惠稅率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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