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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說:民眾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,就不用再課徵奢侈稅了。國稅局提醒民眾,近期要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時,要特別留意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國稅局舉例說明:假設某甲於2014年買進1筆不動產,現在打算要賣,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或2016年1月1日以後,就奢侈稅而言將會有不同結果。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後,則依奢侈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不再課徵奢侈稅。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,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,即屬奢侈稅課稅範圍,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課徵奢侈稅外,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應納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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