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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/住展雜誌】在每棟大樓內的地下室,都有台灣電力公司設置的配電室,作為輸出高壓電力供附近住家使用,大樓的所有權人可否請台電公司遷移設備返還占用空間?
台灣高等法院受理過這樣一件案子,有誠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北市擁有一棟大樓,該公司向法院提告主張,台電公司未經其同意即於大樓地下室設置配電室,輸出高壓電力供附近住家使用,多年來未給付租金或為適當補償,且動輒要求進入大樓地下室,致其不堪其擾,請求法院判決命台電將配電設備拆除。
台電並非無權占有
台電則喊冤,指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出具承諾書,並標示施作位置圖示,承諾將大樓地下室配電室(面積四六點一五平方公尺),無償提供台電裝置配電設備,供大樓全體住戶使用,配電設備係供電、變電運作所必須,使用範圍迄未改變,台電並非無權占有。
民法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;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;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惟占有人有占用之正當權源者,所有人不得請求排除或防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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