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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機關表示,民眾如買賣房屋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,因房屋有第三人占有,契約無法履行,故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,房屋所有權返還移轉非屬契稅課徵範圍。
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,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,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,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分別以「判決移轉」、「調解移轉」或「和解移轉」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,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:「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」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,尚無課徵契稅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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