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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,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6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、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,向當地稅捐局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,若未依期限申報,因而發生漏稅者,除應補繳房屋稅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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